定。
古民不仅要对外博弈,还要对内安抚和管理预期。陈建国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父亲重残,未来渺茫,他一度情绪崩溃,甚至萌生过“拿不到足够赔偿就和建筑公司同归于尽”的极端念头。古民多次与他深谈,帮他分析利弊:走法律途径是唯一可行且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过激行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自己陷入绝境。古民将每一步进展、每一项计算都向陈建国解释清楚,让他看到希望和路径。同时,古民也明确告知,自己垫付的四十五万,必须从赔偿款中优先偿还,这是借款合同约定的,也是保障自己家庭、维持后续法律行动能力的基石。陈建国在绝望中,将古民视为唯一的依靠,最终选择信任和配合。
其他两位加入共同诉讼的工友家属,也由古民和蒋文斌定期沟通,解释进展,安抚情绪,确保他们不会在压力下私自与建筑公司达成不利的和解。
古民自己的父母,则由母亲照顾父亲的身体,古民定期汇报进展,让他们安心。父亲古建国身体逐渐康复,但心理上对工地产生了深深的恐惧,对给儿子带来的巨大经济负担和奔波劳碌感到愧疚。古民不断开导父亲,强调“人没事就是万幸,钱可以再挣,公道必须讨回”。
经过近两个月的反复拉锯,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的支撑下,在诉讼压力和经济利益的权衡下,宏远建筑公司最终做出了实质性让步。在事故发生后第三个月末,双方达成了最终的一揽子赔偿和解协议。
协议核心内容如下:
1. 赔偿总额:宏远建筑公司一次性向古建国、陈大友等四位伤者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该金额涵盖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针对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残疾辅助器具费(预估)、后续康复治疗费(部分预估)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规定的全部赔偿项目。
2. 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宏远建筑公司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至由律师蒋文斌监管的共管账户,然后由蒋文斌根据各伤者协议约定的份额,分别支付给伤者或其指定账户。
3. 责任划分:协议明确,此次赔偿系基于宏远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宏远公司保留向实际责任人王德发(德发劳务服务部)追偿的权利,伤者方有义务提供必要协助(如出具情况说明、提供证据等)。
4. 后续关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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